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
Hangzhou Institute of 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Treatment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会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评估,提高学术活动质量,根据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情况,对现行重大事项报告作如下规定:
1、换届报告。研究会换届,须先将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的候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换届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再报管理机关审定。
2、大型会议报告。研究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学术交流会等,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事后将会议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3、重大活动报告。研究会举办大型学术成果类(论文、著作)、社会公益类、事业发展类、决策参考类、信息服务类、技术服务类,均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4、设立分支机构报告。研究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5、外出活动报告。研究会举办跨省、市或全国性的业务活动,应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事后30日内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6、外事活动报告。研究会举办国际性学术活动及其他外事活动,如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民间组织参加活动、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事后30日内应将活动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7、处罚报告。研究会的活动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研究会应在被处罚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