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

Hangzhou Institute of 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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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业务活动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和质量评估,提高学术活动质量,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对现行业务活动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会业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学术活动充分发扬民主,为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倡导和支持各专业委员会发挥整体优势举办学术年会或多学科联合举合性学术活动,积极创办水平高、规模大、有省内外影响力的品牌学术活动。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种类

第四条 本会学术活动分为以下二类:

1、一类学术活动:本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承办或协办的国际、国内、全省或杭州市的学术会议;围绕建设工作重点和科研工作热点、难点、疑点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上级部门委托召开的学术会议。

2、二类学术活动:各专业委员会及其学组举办的专题学术研讨会、疑难问题讨论会及学术沙龙等。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为提高本会学术活动的质量,适度控制学术活动的数量,避免召开准备不充分或内容重复的学术活动,各专业委员会计划召开的学术活动须报本会审批。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的学术活动计划(包括继续教育培训项日)上报本会,由学术工作委员会对所有学术活动计划进行初审和汇总。

第七条 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学术活动,学术活动名称中一律不得冠以本会或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名义,也不得以上述名义组织召开学术活动。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组织分工

第八条 一类学术活动由本会与相关各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术活动学术内容的策划、筹备和组织工作,本会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术活动会务的筹备、组织和现场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二类学术活动一般由专业委员会或其学组举办,本会对学术活动的质量和会务组织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本会可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和专业委员会的建议,选择部分二类学术活动作为重点活动,由本会与相关专业委员会或其学组共同举办。 

第五章 学术活动的承办

第十条 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学术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可由举办方自行承办,也可与相关研究会或单位联合承办。

第六章 学术活动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的选题要紧密围绕建筑科学发展规划和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第十二条 对于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的效果,本会应依据活动相关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现场调查或反馈调查,评价学术活动质量和效益。 

第七章 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举办学术活动应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学术活动的经费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坚决贯彻国家相关规定,会议期间不安排旅游。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