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
Hangzhou Institute of 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Treatment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运行,明确理事履职要求,完善议事决策机制,依据《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期换届。
第三条 理事会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组织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集体审议、理事长末位表态。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章程规定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当维护本会权益,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积极承担学会工作,每年积极参与学会相关活动,完成交办任务。
第六条 理事连续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按照章程及内部规定予以提醒,情节严重按程序提请罢免。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及议题材料由秘书处提前送达全体理事。凡属理事会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应当提交理事会集体讨论,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议事执行理事长末位表态制度:讨论议题时先由各位理事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理事长汇总表态。
第十二条 通讯会议应当保证全体理事充分知情,书面反馈意见,留存全部书面回复材料,不得简化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规定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签到记录由秘书处存档,重大事项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记录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参会、缺席人员、议题、各位主要意见、表决结果、形成决议。会议签到、表决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八条 理事长负责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秘书长组织秘书处具体实施决议,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理事会反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章程不一致,以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