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
Hangzhou Institute of 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Treatmen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议事程序,保障会员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依据《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监督指导。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全体会员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章 会员代表
第四条 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按规则民主推选产生,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会员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反映会员诉求,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各项审议表决。
第三章 职权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负责拟定大会议程、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换届选举方案等会议材料。换届工作按照章程要求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方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秘书处应当提前将会议通知、会议材料送达各位代表。
第十一条 有重大事项需要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由理事会提议,按程序组织召开。
第五章 会议议事与表决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事流程:会议签到,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报告到会代表人数确认开会有效,逐项审议各项报告、议案,代表讨论、提出意见,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大会决议。
第十三条 大会选举理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 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涉及章程修改、换届选举等重大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
第十五条 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审议事项、发言要点、表决情况、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签到表、表决票、会议材料由秘书处归档长期保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应当落实执行,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反馈决议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本会章程及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章程冲突,以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