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

Hangzhou Institute of 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Treatment

章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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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会员管理条例

为规范本会会员入会条件、入会程序、会员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特制订下列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会员条件,自愿为本会工作,并且专业和业务范围与本会有关的自然人与法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已取得国家专业注册资格的科技人员。

2、大专毕业五年,大学本科毕业三年,硕士毕业一年及博士毕业,且具有实践经验者。

3、在研究、教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自学成才公认有较出色技术水平与学术成就,或一贯热心支持学术工作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企业家。

4、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单位会员的条件: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事业、教育、科研和生产等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四、会费收取标准

个人会员每届交纳会费100元,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本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会员两人介绍,或理事一人介绍;

3、由本会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

4、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备案。

二、单位会员:

须由单位会员单位,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发言权;

二、参加本会学术活动、技术咨询活动及其他活动的权利,并有获得有关资料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与单位会员单位技术合作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和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加入并服从基层会员组的领导和安排,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咨询及科普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馈工作调动、单位地址变动等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无特殊理由,连续1年不参加学会活动、不交纳会费、通讯不回执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会籍自然取消。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

单位会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便于加强本会管理以及与单位会员的联系,更好地发扬“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贯彻本会“繁荣学术,服务社会”的宗旨,增强凝聚力和扩大影响力,特制定《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单位会员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入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遵守本条例的有关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有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人员,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并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工程检测、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事业、教育、科研和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二、重视建设工程的科技进步和建设事业的发展,管理水平高,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单位。

三、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由一名理事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优先索取本会的各种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技术讲座、进行学术和信息交流及其他活动。

2、可优先享受本会对企业在职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和进行继续教育等服务。

3、在本会安排和组织的展览等活动中,介绍推广自己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并享受有关费用的优待。

4、可优先享受本会对企业组织和进行如:项目评审、工程咨询、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合同咨询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和推广等服务;并可得到本会对所需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

5、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的《章程》和有关条例。

2、执行本会决议和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开展学术、科普和咨询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应交纳会费1000元,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

5、及时向本会反馈单位地址变更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无特殊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学术活动、通讯不回执,逾期一年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六条 本条例经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