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

Hangzhou Institute of 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Treatment

章程条例

首页 > 学会介绍 > 章程条例 > 正文

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民主决策制度

        1、与研究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加强联系,重大决策取得其支持和同意。 
       2、《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是研究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会实现民主决策的制度保证。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认真报告工作、及时换届选举、健全组织机构,确保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正确行使职权。
       3、换届大会上的《工作报告》既是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回顾、经验总结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又是新一届理事会的施政蓝图的描绘,是会员行使权力、参与研究会建设和监督检查研究会工作的重要参照和依据。写好、讲好、贯彻好每届的《工作报告》,成为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

       4、认真贯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次换届选举候选人的提出到确定,都要采取大、中、小会结合的形式,几上几下,并印成“征询表”、“提名表”、“调查表”,请会员无记名提出意见;选举前认真介绍候选人情况,再次听取会员意见;选举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或现场表决形式,充分行使会员的权利。补选或个别更换,都要采取公开的形式征求会员意见。坚持会员民主决策权正常行使的同时,要对个别负责人无组织的行为坚决抵制,以从另一方面维护民主决策制度、保护绝大多数会员民主决策权,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