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
Hangzhou Institute of 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Treatment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会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等。本办法适用于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管理。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科技知识,推广科技成果;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政策,积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服务广大会员,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挂靠、名称
第四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方可开展活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会不予受理:
(一)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活动范围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具有本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等专业人员,应积极支持研究会工作,分支机构的调整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统称为: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专业委员会或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均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及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每届任期与研究会理事会一致,一般为5年。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一名。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可连选连任,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第四章 刻制印章与设立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须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会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允许建立银行基本帐户。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二)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本会根据分支机构的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该分支机构的印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本会领导,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二)应建立符合《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但不得制定分支机构章程;
(三)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实行事前书面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代为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所收会费按上缴本会。未经授权不得发展会员和收缴会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除接受本会领导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7年11月19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
201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