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

Hangzhou Institute of 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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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适应社团管理要求,参照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细化经费审批、公务报销标准、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操作要求,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为原制度配套文件,与原制度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规定与原制度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未作规定的,继续执行原制度。本规定适用于研究会秘书处、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参与研究会公务活动的外聘专家、志愿者。

第一章 财务开支分级审批及报销通用要求

第三条 所有经费支出坚持事前审批原则。未履行事前审批的公务开支,除特殊紧急事项事后补批外,财务原则上不予报销。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

(一)单笔金额1000元及以下:经办人提出申请,会计稽核,秘书长审批;

(二)单笔金额1000元(不含)~5000元(不含):经办人提出申请,秘书长审阅,会计稽核,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三)单笔金额5000元及以上(含固定资产购置):经办人提出申请,秘书长审阅,会计稽核,理事长初审,重大支出须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报销通用规则

(一)报销须提供合法有效税务发票,票据要素齐全完整,严禁白条、虚假票据、过期票据报销。公务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

(二)根据业务类型同步附送佐证材料:活动方案、会议通知、签到表、采购比价材料、劳务发放清册等;材料不全的,财务予以退回补正。

第五条 下列开支不予报销:

(一)超出研究会制度标准、未经审批的开支;

(二)个人消费、娱乐消费、高档烟酒礼品、违规接待宴请;

(三)虚假、作废以及和研究会公务无关的票据;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二章 公务开支报销标准

(一)差旅费(公务出差、调研、学术交流、对外公务对接)

第六条 差旅费包含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分项限额管控,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城市间交通费:优先选用高铁/动车二等座、火车硬卧;省外出差确需乘坐飞机经济舱,必须履行事前审批。

2.住宿费上限标准

(1)杭州市区出差:400元/间·天;

(2)省内其他地市:340元/间·天;

(3)北京、上海地区:500元/间·天;

其他省外地区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分地区限额执行。同性两人及以上出差原则上合住标准间,确需单独入住单间须事前审批。

3.伙食补助费:100元/人·天,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发放;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会议培训统一包餐的,不得重复领取当日伙食补助。

4.市内交通费:60元/人·天包干;自带车辆出差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二)会议费

第七条 研究会主办、承办会员大会、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执行综合定额控制:

(1)50人以内小型会议:综合定额300元/人·天;

(2)50人及以上大型学术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综合定额380元/人·天。

定额包含场地租赁、资料印刷、食宿、会务交通等相关费用。报销须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佐证材料;会议严禁列支烟酒、高档菜肴。

(三)培训费

第八条

1.省内培训综合定额450元/人·天;省外培训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执行。

2.外聘专家讲课费:中级及以下300-500元/课时;副高级500-800元/课时;正高级800-1200元/课时;行业特级专家确需上浮标准的,须履行事前审批。

3.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旅游、休闲娱乐活动。

(四)公务接待、专家劳务及补贴

第九条 公务接待:仅限必要公务来访、学术交流对接接待;单人单次接待上限150元;严禁同城无公函接待,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十条 专家咨询、评审、兼职及志愿者劳务补贴:实行实名造册发放,事前履行审批手续,发放清册须有领取人签字,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审批、无实名发放台账的,财务不予支付。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入账认定标准:单价5000元(含5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电子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成套办公家具等实物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单价不足5000元,达不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建立领用台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

(一)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执行本补充规定分级审批制度,5000元及以上资产按大额支出流程审批,金额较大应当开展比价采购。

(二)资产到货后,由不少于2人共同验收,核对规格、数量、质量。

(三)财务凭购置发票、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做到一物一账,登记资产编号、购置日期、资产价值、保管责任人、存放地点,落实保管使用责任。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

(一)同时建立电子、纸质固定资产台账,保证账实相符。

(二)每年12月开展一次全面固定资产盘点,形成盘点报告报送理事会、监事会;发生盘盈、盘亏应当说明原因,按程序处置。

(三)资产发生调拨、转借、维修,应当及时告知财务更新台账;保管人岗位变动必须办理资产移交。

(四)因保管人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变卖、捐赠)

(一)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损坏无法维修或闲置需处置,由保管人提交处置申请,秘书处核实、财务审核,按权限报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处置。

(二)处置残值收入必须全额缴入研究会对公账户统一核算,严禁截留、私分。

(三)处置完成后财务及时核销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做好领用登记,定期核对,厉行节约,防范资产流失。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所涉各项开支标准,如遇浙江省、杭州市相关财政政策调整,自动按照新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