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

Hangzhou Institute of 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Treatment

章程条例

首页 > 学会介绍 > 章程条例 > 正文

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会的财务管理,规范研究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纳入研究会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三条 研究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制度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条 研究会实行财务单独核算、独立建账、自收自支的原则。其财务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五条 为增强研究会的自身活动,研究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增加研究会的经费收入,保障研究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和促进研究会的发展壮大。

第六条 研究会的会费、捐赠、资助、利息、咨询服务性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均应入账管理。

第七条 研究会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资助时,贯彻“互惠互益、自愿协商”的原则。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研究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会议开支,组织交流、培训,课题研究,技术咨询服务,刊物印刷发行,设备购置,日常办公费用,聘用人员报酬及专家补助、津贴,以及其它合法业务活动开支。

第九条 研究会各项日常开支,实行由经办人员提出、专职秘书长审阅、会计稽核、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制度。

第十条 研究会的业务活动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各项开支标准要遵照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规定办法,严格财经纪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会的财务由法人主管,根据研究会实际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研究会财务每月将上月财务情况向研究会秘书长报告,每年将上年度财务报告向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研究会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财务收支业务。不属研究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研究会账户结算,银行账户更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管。研究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不符合法规、制度的支出;研究会的经费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研究会固定资产购置、登记、领用管理制度。研究会财务及相关责任人员工作调动、离职,需办妥研究会票据移交手续,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及研究会会计、理事长监交。

第十六条 研究会票据由专人管理,并认真健全票据领入、领出、使用和核销制度,按时报送票据报表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银行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领用支票应予登记,并在5天内向财务部门报账,原则上不得领用空白支票。

第十八条 财务年终结算后的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等规定。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现金日记账要“日清月结”,每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日常备用金不得超过2000元,对于超额备用金要及时解交银行。

第六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研究会经济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维护研究会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2、依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收支预算,开展收入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研究会各项计划、预算的正确执行。

3、认真办理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的记账、算账、结账,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0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