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

Hangzhou Institute of 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Treatment

章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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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人力资源管理(含绩效考核)制度

本会根据需要可招聘专兼职人员若干名,招聘条件按所需岗位职责要求核定,并严格按研究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人员招聘

(一)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解聘,由2名以上理事推荐或该岗位负责人提议,并须经理事会同意,试用期半年。

(二)研究会兼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解聘,由该岗位负责人提议,须经理事长同意,并向理事会通报。

二、工资福利

(一)研究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须按规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

(二)聘用人员的工资及补贴标准,参照杭州市相关规定,由双方商定;

(三)聘用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相关规定,并根据研究会能力,自定标准执行。

三、培 训

(一)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研究会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二)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研究会要尽力给予支持。

(三)工作人员参加本地培训,须经秘书长批准;参加外地的收费培训或学术会议,须经理事长批准,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

四、绩效考核   

(一)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研究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实行年度总结和考核评议。

(二)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年述职一次,以书面形式完成述职报告。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参照《浙江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内容执行。考评结果向理事会通报,由理事会决定是否续聘。

兼职人员不参加考核,由其部门负责人须对其全年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上报理事会,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