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
Hangzhou Institute of 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Treatment
第一条 印章是研究会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如下研究会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 研究会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证书包括:法人身份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分支机构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第三条 刻印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秘书处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第四条 印章及证书的使用
1、公章及证书由秘书处专人保管。
2、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银行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3、财务章:由财务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第五条 印章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理事长核准后交由秘书处统一废止或缴销。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理事长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秘书处按批示处理,如遗失研究会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理事长核准后,交由秘书处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六条 印章和证书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研究会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秘书处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2、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研究会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严禁公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研究会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研究会盖章。
第八条 研究会高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研究会印章出差的,须经研究会理事长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 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秘书长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十条 研究会印章只适用于与研究会活动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研究会利益之行为。
第十一条 所有印章及证书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研究会的印章、证书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研究会造成损失的,研究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印章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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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时 间 |
内 容 |
批准人 |
使用人 |
印章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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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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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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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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